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原机构名称为永吉县土地管理局,组建于1987年,是县政府主管土地行政的职能部门。2001年机构改革将原县计划与经济局矿管职能合并到土地局,更名为永吉县国土资源局,行使土地、矿管行政管理职能。
县局现有编制52人,其中局机关编制23人,实有23人;乡镇国土所编制29人,实有22人。核定领导职数4人,实有4人。其中设局长1人,副局长3人。
局机关内设4个科,即综合科、用地科、地籍规划科和矿管科。局属事业单位3个,分别是国土资源监察大队、地籍地政所、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。下设9个乡镇国土资源所,2个开发区分局,为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,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。
机构改革后县国土资源局行使以下基本职能:
--编制和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;指导、审核全县各级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;参与经县政府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。
--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组织查 处违法案件、调处权属纠纷。
--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耕地保护,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;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,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、不能减少。
--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指导城乡地籍调查、土地确权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。
-- 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租赁、交易、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;指导全县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-- 负责全县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评测,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价格;承担经县政府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-- 依法管理探矿权授予和延续、变更登记的核查、县级审批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管理;承担普通建筑用砂石及砖瓦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管理地勘成果。
-- 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进行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。
--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和管理国土资源各项规费、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。
--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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